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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告状断定书(闫明亮交通闯事案)_12309中国查察网(不告状断定书(闫明亮交通闯事案)_12309中国查察网)

日期:2025-04-14 21:57:24点击:3

  取得被害人张某某家属的谅解,案发后,闫某某对被害人张某某家属进行赔偿,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张某某负此事故的次要责任。

  被害人近亲属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驻马店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正阳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闫某某负此事故的主要责任,本案属于过失犯罪,具有酌定从宽情节。可以从宽处理;决定对闫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一案作相对不起诉处理。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到案后能够如实供述其罪行,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闫某某驾驶豫Q5****号轻型栏板货车沿正阳县安罗高速引线由西向东行驶至**乡**庄路口处时,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犯罪事实清楚,不需要判处刑罚。车辆受损。与张某某驾驶由北向南行驶至上述事故地点横过道路的二轮电动车发生事故,造成张某某死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之规定,闫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闫某某系初犯、偶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之规定。

  结合全案事实及情节,系自首,本院认为,驾驶机动车上路行驶发生交通事故,负事故主要责任,分许,且自愿认罪认罚,并在现场等候民警处理,致一人死亡,闫某某主动拨打110报警电线急救电话,证据确实、充分,

  最高人民检察院 (100726)北京市东城区北河沿大街147号 (查号台) 010-12309(检察服务热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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